修復式司法促進者~永無止盡的學習路 北檢資深督導謝澤銘淺談促進者的核心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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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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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仍偏重在懲罰犯罪者,縱使加害人受到刑罰,也無法填補被害人的損害與傷痛,因此,在加害人與被害人都願意進行修復的前提下,藉由雙方對話的方式來釐清真相,也促進傷痕的修復,雙方可以試著把自己的心境及感想告訴對方,使對方理解自己受到的傷害還有影響,在出於自願的情況下,加害人也能藉由完成特定事情來為自己的行為作出一些彌補。修復式司法,大概就像是經歷一場激烈暴風雨之後的希望工程。
北檢資深促進者督導謝澤銘表示,在修復式司法執行程序中,修復促進者的角色在於評估案件,協助衝突事件的當事人雙方滿足修復需求,所以修復式司法的促進者除了要具備心理、法律、犯罪等知識外,還需要保持中立平衡的角色,更需要有促進修復的溝通技能與敏感度,才能適切引導修復過程掌握修復契機。
其次,修復促進者在協助雙方進入修復程序的過程,除了要致力於聆聽雙方表面語言、情緒反應之外,更要透過訪談過程中陪伴受害家屬、促進相對人承擔責任,促使願意與申請人接觸,也要激勵雙方當事人進入對話會議,勇敢面對傷害;然後藉由促進者的鼓勵與支持,令兩方在會談中重新找回勇氣,正面處理過往的衝突;其強調修復目的,不在強調對錯與協議結果,也不是期待達到共識協議,而是要傾聽對方的心聲,催化兩方各自充分表達想法與感受。
因此,修復工作有其一定的倫理規範需要遵守,為保障參與者的基本權益,並避免在程序中造成二次傷害,應培養修復促進者具備執行修復式司法的涵養與倫理,如具備人本關懷、動態實踐、尊重多元價值、自我覺察及溝通協調的涵養,將有利其在實務工作上持續累積經驗、提昇知識與自我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