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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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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下跪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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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強迫他人下跪之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415439
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延燒,昨日傳出北市南港區李姓婦人,竟因還錯健保卡飆罵女藥師,甚至要求下跪磕頭道歉,女藥師因此下跪。北檢昨天得知消息,立即指揮警方通知李婦到案說明,李婦後悔稱「我口氣不好…」,全案依強制罪及醫療法等罪嫌函送偵辦。
警方表示,國內在口罩實名制上路後,李婦11日持朋友的健保卡至藥局排隊購買口罩,不料藥師「忙中有錯」,誤把他人健保卡發還給,雖有請李婦核對是否正確,但李婦當下未確認、未表明異議離去。
李婦11日發現健保卡拿錯後,返回藥局理論,王姓女藥師答應要幫忙處理,12日李婦再度上門,另一名拿到李婦朋友健保卡的人士,尚未歸還,李婦竟情緒失控惱怒,批評藥師賣口罩方式有瑕疵、沒有解決問題誠意,命令藥師下跪磕頭道歉。
王姓女藥師則是「以和為貴」,不願擴大事端,為了降低婦人怒氣,真的下跪磕頭道歉息事寧人,事後還不追究婦人行為。藥師下跪後,另一名人士發現健保卡拿錯,12日至藥局歸還健保卡,李婦才拿回朋友的健保卡。
昨天北檢透過媒體報導,立即分案指揮南港分局偵辦,昨晚10時許,警方循線追查到李婦身分,並通知到案說明。李婦則稱,「醫護人員很辛苦,但我口氣不好…」。全案依強制罪嫌,及醫療法對醫事人員強暴或脅迫罪等罪嫌,函送北檢偵辦。
南港分局呼籲,防疫期間醫師、護士及藥師等醫療相關人員都非常辛苦,發生衝突時大家更應該要理性對話、互相包容,警方會做為藥師的後盾,若醫療人員面對民眾不理性的作為,只要通報警方就會迅速派員警到場維護秩序,以防止民眾脫序的行為。

三、Q&A
(一)強迫他人下跪的話,有刑責嗎?
刑法第304 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3650 號 刑事判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
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 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
行取走, 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 得謂非該條之強暴、
脅迫行為。

(二)當場如果有辱罵的行為,會構成什麼罪?
刑法第309 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4條規定: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急診室常見民眾對醫療人員施以暴力,這樣會有刑責嗎?
醫療法第106條規定: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
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
技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
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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