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緩字第1002號附條件緩刑通知書及112年度執保字第458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 本案受刑人許奕翔,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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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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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投112執緩1002字第032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緩字第1002號附條件緩刑通知書及112年度執保字第458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 本案受刑人許奕翔,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許奕翔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2年度執緩字第1002號附條件緩刑通知書及112年度執保字第458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現由本署切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切股書記官領取。
四、請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上午9時40分至本署執行保護管束。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林希鴻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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