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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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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8476號執行傳票命令及具保人通知,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林妤軒,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5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造113執8476字第032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8476號執行傳票命令及具保人通知,本案受刑人兼具保人林妤軒,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林妤軒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執字第8476號執行傳票命令及具保人通知,現由本署造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兼具保人向本署造股書記官取。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陳建宏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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