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517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曾彥銘,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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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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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典113執517字第03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517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曾彥銘,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曾彥銘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執字第517號執行傳票命令,現由本署典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典股書記官領取。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徐名駒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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