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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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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2805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陳浩宇,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5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心113執2805字第000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執字第2805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陳浩宇,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陳浩宇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執字第2805號執行傳票命令,現由本署心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執行科心股書記官領取。
四、本案庭期訂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上午9時00分,請務必到庭。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徐名駒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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