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北檢銘造112執沒3521字第1139047192號函文1件,本案受刑人吳傑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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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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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造112執沒3521字第009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北檢銘造112執沒3521字第1139047192號函文1件,本案受刑人吳傑揚,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吳傑揚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北檢銘造112執沒3521字第1139047192號函文1件,現由本署造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造股書記官連絡。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陳建宏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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