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字第1475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戴雲平,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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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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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念114執1475字第017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執字第1475號執行傳票命令,本案受刑人戴雲平,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戴雲平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應到日期:114年8月22日。
四、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執字第1475號執行傳票命令,現由本署念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念股書記官領取。
檢察長 王俊力
檢察官 林希鴻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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