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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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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6711號案件告訴人張至德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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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5
  • 資料點閱次數:12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化114偵36711字第000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6711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告訴人張至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36711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化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告訴人張至德向本署化股書記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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