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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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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9320號案件告訴人兼被告潘安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13
  • 資料點閱次數:6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日114偵39320字第000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9320號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本案告訴人兼被告潘安。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39320號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正本,現由本署日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告訴人兼被告潘安向本署日股書記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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