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改113偵477字第001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477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告訴人胡斗。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偵字第477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改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告訴人胡斗向本署改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