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慶114撤緩382字第00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撤緩字第38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王偉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撤緩字第38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慶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王偉義向本署慶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