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少114偵5196字第00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5196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唐子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5196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少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唐子珺向本署少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