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歲114偵30794字第009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0794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吳米茹。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30794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歲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吳米茹向本署歲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