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署115年度民參字第4號案件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本案失蹤人李朱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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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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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宇115民參4字第01200號
主旨:公告本署115年度民參字第4號案件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
定,本案失蹤人李朱謹。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 旨揭裁定准對失縱人李朱謹(女,民國1年1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F22****206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新店區○○路○段○號○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
告。
二、 失蹤人李朱謹應於上開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事當處所之
翌日起參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將宣告為死亡。
三、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李朱謹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