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化114偵36711字第012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36711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告訴人張至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36711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化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告訴人張至德向本署化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