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蘭112偵38931字第01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8931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顏明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2年度偵字第38931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蘭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顏明俊向本署蘭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