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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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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8931號案件被告顏明俊不起訴處分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5
  • 資料點閱次數:40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蘭112偵38931字第01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8931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顏明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2年度偵字第38931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蘭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顏明俊向本署蘭股書記官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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