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金115偵4910字第013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偵字第4910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陳長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5年度偵字第4910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金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陳長文向本署金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