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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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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檢察官內勤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7
  • 資料點閱次數:401

113年02月27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檢察官內勤業務
二、引言:檢察官除了偵辦日常輪分案件外,尚須輪值外勤及內勤,外勤是先前談過的相驗、解剖等業務,內勤則是負責處理現行犯、通緝犯、受理民眾申告等業務。
三、輪值方式:每一位檢察官均需輪值此業務,各地檢有輪值表,原則上24小時由一位檢察官輪值(上午08:30-翌日上午08:30)。
四、內勤檢察官的業務內容:
1.現行犯處理:常見的案件為酒後駕車、竊盜、聚眾鬥毆等案件,內勤檢察官訊問案情完畢後,須就強制處分(即聲請羈押或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入境、請回)做出決定。
2.通緝犯處理:又可分為偵查中案件遭通緝,或者執行案件遭通緝,內勤檢察官須就其案情分別處理,並決定強制處分種類。
3.受理申告及自首:內勤檢察官須就個案開庭並訊問案情,視情況有無立即保全證據之必要。
4.司法警察聲請搜索、通訊監察之許可。
5.司法警察聲請採集尿液許可。
五、為什麼需要內勤檢察官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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