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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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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是檢察官界的第一人?淺談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14
  • 資料點閱次數:237

113年05月1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誰才是檢察官界的第一人?淺談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
二、說明:
檢察官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唯一的偵查主體,在偵辦刑案上,可指揮各縣市政府警察、調查局甚至憲兵對」隊進行案件調查,除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照自身法定職權即可進行拘提、限制出境出海、強制採血採尿等外,也可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上線監聽甚至聲請羈押禁見;案件偵查終結後,若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還可依法提起公訴或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即便檢察官在我國法律的定位上,較接近司法機關,而不屬於治安機關,但因為上述的檢察官的法定職權往往跟犯罪能否成功追訴密切相關,而一定程度使不法份子不敢肆無忌憚,因此社會上許多人都對檢察官的工作與任務有高度期待,進而期待有一個「好的檢察首長」就」能帶領檢察官掃蕩犯罪、讓政治清明。不過,提到身為檢察首長,你知道「法務部長」跟「檢察首長」的差別嗎?今天就來跟大家簡單做個介紹。
(一)關於「法務部長」的職權與任務
法務部長依照《憲法》與《法務部組織法》之規定,為特任官,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需要具備檢察官或法官資格。因此,雖然從以前到現在有許多任法務部長都具有檢察官身分,但也不乏有完全不具檢察官資歷的人,例如馬英九前總統、陳定南、王清峰律師、羅瑩雪律師等。
法務部主要負責的業務,依照《法務部組織法》的規定,主要在於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也許有聽眾會好奇:既然包括「檢察行政」、「犯罪防治」跟「廉政」,是不是就代表法務部長可以率領全國檢察官偵辦案件呢?其實並不是這樣喔!法務部長所負責的「檢察行政」業務,限於「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等行政事務,而不涉及個案的偵辦方向、偵辦作為或偵查結果。檢察官對於偵辦中的偵查個案,沒有向法務部長報告或取得部長同意的義務,法務部長也不可以對檢察官偵辦中的個案指手劃腳、下指導棋。過去,就曾經有法務部長疑似關說偵查中個案,因而黯然下台的前例。
(二)關於「檢察總長」的職權與任務
檢察總長依照《法務部組織法》之規定,為特任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也不需要具備檢察官或法官資格。相較於法務部長沒有任期的保障或限制、必須到立法院備詢;檢察總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跟法務部長主管「檢察行政」、不能干涉偵查中個案不同,檢察總長依照《法務部組織法》、《法官法》之規定,可以針對偵查中案件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甚至可以親自處理偵查中個案或將案件移轉於其他檢察官處理,檢察官並對檢察總長的命令有服從義務。
最近幾年,檢察總長就曾基於妥適適用法律、統一追訴標準的考量,針對過去公務員一些小額詐欺犯罪(例如:浮報加班費、差旅費),也許過去起訴、判刑時會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但從檢察總長統一追訴標準後,指示後續這類型的案件都一律只論以刑法的普通詐欺罪,全國檢察官之後在偵辦這類案件時就一律依循檢察總長的指示,以普通詐欺罪為起訴法條,而不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
(三)檢察首長對於治安與吏治的影響與幫助
經過上面的介紹,相信聽眾對於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有了初步的瞭解。不過,如果覺得治安不夠好、政治不夠清明,是否透過換部長、換總長,就能夠有立竿見影的效果呢?在這裡可能就會讓聽眾有點小小失望了。
犯罪的生成,事實上背後會有很多原因錯綜影響,而很難歸因在某一、二個特定的因素上;法治國家裡,也不太可能會有所謂「強人上台」就所有社會問題都藥到病除的道理。以目前大家最有感的詐欺犯罪來說,投資詐欺的氾濫,除了是利用被害人貪心或想不勞而獲的心態外,有很高的可能性,也是因為犯罪集團上游很難被抓到、很難被定罪、不法所得也很難完全追回來,才會讓犯罪集團覺得值得冒險犯案獲利。
而為什麼犯罪集團上游很難被抓到、很難被定罪、不法所得也很難完全追回來呢?簡單來說,就是因為現在犯罪集團都會使用各種科技工具來規避查緝、隱匿金流,像是運用通訊軟體APP或是運用虛擬貨幣來洗錢。此時,如果要能夠有效打擊犯罪,就只能「用科技對抗科技」,透過科技偵查的相關授權法律來協助檢警辦案,同時督促金管會、數發部或NCC一同透過行政管制的手段來提高犯罪集團犯罪的成本跟難度。這些務實的作法,可能會遠比希望換個部長或換個總長就能改善治安,更有助於犯罪的預防喔!因此,在節目的最後,也誠摯希望各位聽眾也能支持《科技偵查法》相關立法,讓犯罪集團再也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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