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官受訓制度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3632
113年08月06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我國司法官受訓制度簡介
二、受訓制度介紹:
1.學員來源:我國司法官之任用,主要是透過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取才,經司法官特考之筆試與口試錄取者,需再接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期 2 年之司法官養成教育,於完成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而得以依志願分發為檢察官或法官。
2.訓練期間兩年,原則上每年的8月底開訓,兩年後的8月底結訓分發成為法官或檢察官。兩年訓練期間,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A.第一階段:學員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擬判及演習,此階段刑事、民事、檢察領域均需講授,並練習撰寫書類。
B.第二階段: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行政業務事項,為期一個月,再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約60週(1年3個月),此階段刑事、民事、檢察領域均需學習,並從一審學習至上訴審。行政機關學習,為拓展學員對於不同機關之背景知識,安排學員前往市政府警察局、調查局、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機關學習。
C.第三階段:學員回司法官學院接受擬判測驗、口試後,結算受訓期間成績,依據其志願分發並作分科教育。
三、Q&A
1.學習司法官可否看卷?
可以,無論是哪一階段,均重視實例卷宗訓練,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下稱訓練規則)第4條規定,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2.如何識別學習司法官?
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即會給予學員識別證區別身分。
3.學習司法官得否兼差?
依照訓練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學員需要專心研修,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為使學員專心研修,故受訓期間均按月給付薪資,且分發任用後,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司法官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4.每一期學習司法官受訓人數?
視該年度司法特考錄取人數略有不同,63期113人。64期162人。65期約為184人。
5.第二階段在院、檢實習的指導方式?
係採「師徒制」方式指導,由院、檢機關指派資深且優秀之法官及檢察官,指導司法官學員所有實務處理流程、偵審技巧、問案態度、自由心證之判斷、裁判書類製作等,司法官學員跟隨指導老師,以一對一之方式學習如何辦案、開庭、如何製作書類、並有效運用輔助人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