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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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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交友」陷阱多,小心騙財又騙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1014

一、11423(星期一) 生活與法律

二、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 主題:「假交友」陷阱多,小心騙財又騙色!
  • 新聞發想:

依新聞報導,農曆年前有警局接獲民眾報案,指稱遭「假交友」詐騙,詐騙集團先於臉書設立假帳號,主動搭訕結識被害人,隨後誘騙被害人互加Line好友,見時機成熟,即向被害人佯稱自美國郵寄包裹,包裹被海關扣留云云,巧立名目要求被害人支付費用,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付款將近新臺幣百萬元。被害人察覺受騙報案後,詐騙集團成員仍持續與被害人聯繫,經警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調查,循線查獲收款車手,報告管轄之檢察署偵辦。

 

三、問與答(Q&A)

Q1:何謂「假交友」詐騙?詐騙集團從哪些管道接觸被害人?

A1詐騙集團成員大多盜用他人照片或身分創設假帳號,從交友軟體、社群平台、通訊軟體等管道,搭訕結識被害人,待與被害人建立信賴關係後,對被害人進行「投資詐財」或「徵婚詐財」等詐騙。

Q2:「假交友」詐騙相關統計數據?

A2今年農曆年連假開始前3個工作日(113122日至24),依「165打詐儀錶板」統計,受理詐欺案件件數共1496件,財損高達116115.3萬元。其中,「假交友」投資詐財或徵婚詐財每日均名列詐騙手法前5名,受理件數156件,財損14642.6萬元。

Q3:常見「假交友」詐騙的特徵有哪些?

A3

  • 盜用他人照片或身分,創設假帳號,營造俊男、美女或炫富形象。
  • 為規避交友網站、社群平台管理,聊沒多久就要求互加通訊軟體。
  • 找各種理由推託相約見面。
  • 假稱外國人或在國外工作,透過翻譯軟體交談。
  • 以結婚為前提,要求傳送私密照片或影片。
  • 以招攬投資、家有急用等各式理由要求借款或付款。

Q4:詐騙集團常以「假交友」進行投資詐財或徵婚詐財,常見手法套路有哪些?

A4

  • 投資詐財:

詐騙集團為遂行投資詐財,先由「假交友」之對象要求被害人投資,共創未來,誘騙被害人下載使用詐騙集團成立之投資網站及加入投資群組等,並宣稱可投資股票、基金、期貨或虛擬貨幣等標的獲利云云,實則投資網站與投資群組均為造假。

  • 徵婚詐財

詐騙集團為遂行徵婚詐財,常見手法有:假稱家人生病、財務困難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佯裝與被害人相約見面,但要求被害人於見面先購買遊戲點數;佯稱有受款需求,向被害人借用金融機構帳戶,再指示被害人自帳戶領錢,甚至將領得款項購買虛擬貨幣至指定之錢包,以此方式將詐騙集團犯罪所得轉移至他處,被害人等於幫忙詐騙集團完成洗錢的犯罪行為。

Q5:如何避免假交友、真詐騙?

A5

  • 網路交友應特別注意是否具有上述「假交友」特徵,在親友陪同或安全環境下見面,確認對方家庭、工作等情形。
  • 勿提供個人資料,勿傳送私密照片或影片。
  • 勿輕信高投資、高報酬之詐騙話術。
  • 勿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包括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不要代為提款、不要代為購買虛擬貨幣等,以免淪為詐欺集團共犯。
  • 如有疑義,可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保護財產與自由權利。

Q6:詐騙集團實施「假交友」詐騙,有無相關刑責?

A6

  • 詐騙集團實施「假交友」詐騙,通常有多人扮演不同角色,誘騙被害人投資或借款,詐騙集團成員如有三人以上,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之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依113731日公布、同年82日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1項第2款之罪,同時有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等情形者,構成一獨立犯罪,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尤有甚者,若有以此恐嚇被害人取財之情事,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 類此詐欺案件除造成被害人財損,更使被害人身心痛苦,檢察官依法偵辦,提起公訴認有必要時,得於起訴書記載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監督法院量處適當之刑,避免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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