蹤騷擾防制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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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生活法律GO GO(7/22 劉宇倢)
主題: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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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跟騷行為定義):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跟騷告誡書):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跟騷保護令)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跟騷刑事罰則):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1條(羈押要件):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 Q&A
- 何種行為會構成跟騷?
「跟騷法」中所規範的跟騷行為是指,針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做出「違反他的意願」,讓他「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而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這八大樣態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不當追求、歧視貶抑、通訊騷擾、寄送物品、妨害名譽與冒用個資。
檢察官在認定時,也會檢視上述要件,包含被告客觀上有哪些行為、次數、行為動機等等,有時候也會一併考慮被害人的反應,常見的情形是想要追求對方,或是分手後求複合,但有一些其他的情形,像是辱罵情敵,或是偶像崇拜及類似情形(比如愛慕老師),也都有可能構成;另外根據統計,最常見的行為態樣是通訊騷擾(包含打電話、傳訊息),其次是盯梢尾隨。
- 感覺被跟蹤騷擾了,一定構成跟騷嗎?
不一定!像啦啦隊員被狗仔跟拍,雖然確實造成被害人很大的困擾跟恐懼,但狗仔跟拍的目的可能不是追求,而是想拍攝啦啦隊員生活畫面,或探知其住處,這樣可能就不是以跟騷法來處罰。另外像是勞資糾紛、債務糾紛常見去對方住處或工作場所堵人、張貼小海報,或是鄰居間糾紛架設監視器拍到對方行蹤、趁對方出入時找對方理論等等,民眾可能覺得對方有跟蹤也有騷擾,但這樣仍然未必構成跟騷法。
另外我們有時候也會碰到,在追求或挽回期間,會有一些接送、送禮物的行為,告訴人固然提出刑事告訴,但被告提出先前雙方的互動的紀錄,發現示好行為,可能持續相當一段時間,或次數、頻率不少,告訴人先前都沒有表示拒絕的意思甚至欣然接受,忽然某天提告,可能會因此難以認定確實有違反被害人意願、造成被害人畏佈之情形。
- 碰到跟騷行為,我可以怎麼做?
近年來不乏跟騷行為升級成其他種類犯罪的例子,比較極端的像是先前在花蓮有國中老師被殺害,碰到此類情形建議不要掉以輕心,還是要報警尋求協助,警察收案後會傳喚被告並發給告誡書,被告如果不服也有異議的機會;告誡後被告若有再犯行為,也可以據以申請保護令,以及作為檢察官聲押的依據。除了法律層面的保護之外,在日常生活中也務必要提高注意和警覺,不要落單,如果對方是用威脅或傳送私密照的方式騷擾,地檢署這邊也可以轉介到相對應的機構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