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網友先買點數卡?!-不可不知的假交友詐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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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8月25日(星期一)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
- 主題:見網友先買點數卡?!-不可不知的假交友詐騙
- 新聞發想:
新聞報導指出,日前一名民眾滿心期待與網友見面,依網友指示至超商領款,購買點數卡,幸好巡邏員警經過,察覺有異,戳破此為詐騙集團常用手法,成功攔阻民眾受騙。
隨著科技進步,常見民眾購買點數卡從事網路遊戲、下載APP等各項娛樂,尤其青少年於網路消費使用點數卡更屬常態。近期常見詐騙集團利用民眾熱衷於網路交友,詐騙民眾購買點數,類似案件層出不窮,造成巨大財損,民眾應更加留意詐騙集團手法套路,以免上當受騙。
- 問與答(Q&A):
Q1: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購買點數,常見手法是什麼?
A1:
- 詐騙集團盜用帥哥、美女照片,上網交友,佯稱可援交、性交易云云,待被害人受騙,即以見面為由,要求被害人須先購買點數(例如於網站或超商購買Apple Store禮品卡、MyCard、GASH等),並告知序號、密碼,用以繳納「保證金」、「風險金」云云,實則根本為詐騙話術。
- 被害人如有不從,或為使被害人購買更多點數,詐騙集團更會自稱黑道、知悉被害人姓名、住居所、個人資料等,作為要脅,以電話或訊息恐嚇要求被害人加碼購買點數。
- 部分被害人認為自己上網援交、性交易,羞於告知家人朋友,或因遭恐嚇,不敢報警,詐騙集團常利用被害人此種孤立無援的處境一再犯案。
- 詐騙集團取得點數序號、密碼後,常會上網或刊登廣告出售獲利,或由不肖人士、不肖通訊行等,收購大量詐騙得來的點數卡後,再透過特定通路,出售給第三方折價銷贓。
Q2:如何避免「假交友」詐騙?
- 網路交友應注意是否為合法正當交友網站,並可於親友陪同或安全環境下見面,確認對方家庭、工作等情形。近期常見會員制網站,標榜轉帳即可為性交易、或購買點數完成指定任務即可為性交易云云,常為詐騙集團所使用,且有違法疑慮,應特別留心注意。
- 聽聞交友對象要求匯款、轉帳或購買點數卡,亟有可能為詐騙,應即告知家人、朋友、師長等求援,或可就近至派出所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諮詢。除了保護自己,更能早一步查緝犯罪集團成員,避免再有其他人受害。
- 切勿聽信網友指示購買點數卡、勿提供個人資料,勿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包括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更不要代為提款。
- 勿在網路購買來路不明、或低價販售的點數卡,否則無異於幫助詐騙集團銷贓。
Q3:詐騙集團「假交友」詐騙被害人購買點數卡,有無相關刑責?
詐騙集團架設「假交友」網站,詐騙被害人購買點數卡,或佯稱黑道要求被害人購買點數,可能構成以下罪名: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
- 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