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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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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北京話也能通-淺談開庭時語⾔的選擇與解決⽅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04
  • 資料點閱次數:246

【不是說北京話也能通-淺談開庭時語⾔的選擇與解決⽅案】 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親⾝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俗稱「掛狗牌」的歲⽉呢?關於「說國語」,最近就有某件社會矚⽬案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某位被告的律師,質疑檢察官在訊問另外⼀位被告時,是全程說台語⽽沒有說「國語」,所以主張檢察官訊問過程不合法。新聞⼀出,也引發了許多的討論。 法官、檢察官開庭時,只能說「國語」不能說台語、客語嗎?⼀般⼈⺠到偵查庭、法庭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時,是否也⼀定要說「國語」⽽不能說台語、客語甚⾄原住⺠語或外語呢?⽽所謂「國語」,⼜是怎麼認定的呢?今天就以這個主題為核⼼,跟⼤家進⾏法律⼩常識的分享。

(⼀)法官、檢察官開庭時所應使⽤的語⾔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7條、第100條的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國語」、「前三條之規定,於辦理檢察事務時準⽤之」。所以簡單來說,法官、檢察官在開庭時,原則上應該使⽤「國語」;即便法官、檢察官的英文能⼒超級棒,在訊問以英語為⺟語的外國⼈時,也是⼀樣「應⽤國語」。

只是在這裡,就會衍⽣出另⼀個基本但是重要的問題:什麼叫做「國語」?也許有很多⼈在下意識,會將「國語」與「北京化」直接連結在⼀起,認為「國語」就是「北京話」。但是在法律的操作跟運⽤上,可不是單純憑「直覺」或是「⼤家都這麼想」,就會發⽣法律效果的喔!原則上,如果法律對於⼀個詞彙有特別在法條中給予定義的話,那麼那個詞彙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來認定。

「國語 」的全稱,在法律上稱為「國家語⾔」,⽽依照《 國家語⾔發展法》第3條的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之⾃然語⾔及臺灣⼿語」;與此同時,同法第4條也有特別規定:「國家語⾔⼀律平等,國⺠使⽤國家語⾔應不受歧視或限制」。所以透過上⾯的法律,⼤家就應該能理解:不只是北京話,即便是台語、客語甚⾄較為罕⾒的臺灣原住⺠語,其實都算是「國語」,所以法官、檢察官也都能在開庭過程中使⽤喔! 也因此,在⼀開始的新聞事件中,檢察官全程開庭都使⽤台語,其實是沒有違法爭議的。

(⼆)⼀般⼈開庭時,可以使⽤⾃⼰習慣的⺟語作答嗎?

以結論來說,「可以的」,⼀般⼈開庭可以使⽤⾃⼰習慣的⺟語作答,不管你習慣的⺟語,是台語、客語、原住⺠語甚⾄是外國語,這都是你的⾃由與權利。不過在這裡,也想同步分享⼀些⼩叮嚀:

  1. 原則上,台語在我國普及率僅次於北京話,所以很多時候其實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或法警都能⼤致理解台語的應答內容。但客語、原住⺠語或臺灣⼿語,因為普及率較低,所以也是有可能發⽣法庭或偵查庭內沒有⼈能夠正確理解應答內容的狀況。為了確保訴訟上的權益,會建議此時可以事先告知法官或檢察官後續開庭過程有以客語、原住⺠語或臺灣⼿語應答之需求,以供法院或地檢署事先安排適合之通譯(翻譯)⼈員到場協助。
  2. 雖然英語在我國算是第⼀外語,但只要受訊問⼈是使⽤外國語,即便可能法官、檢察官完全能使⽤英語直接與受訊問⼈溝通,原則上法官、檢察官仍應使⽤國語問訊,再由通譯(翻譯)⼈員協助轉達給受訊問⼈。這⼀點,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98條中:「訴訟當事⼈、證⼈、鑑定⼈及其他有關係之⼈,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
  1. 各位聽眾有聽過「台羅拼⾳」嗎?「台羅拼⾳」的全稱叫做「臺灣台語羅⾺字拼⾳⽅案」,簡單來說,這是我國教育部所公布「以羅⾺字拼寫台語」的⼀種文字書寫⽅ 式。雖然可以在開庭時講台語,但如果牽涉到筆錄的記載,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9條的規定:「訴訟文書應⽤我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之⽅⾔或外國語文」,原則上還是只能使⽤正體中文,⾄於「羅⾺字」為拼⾳⽅式的「台羅拼⾳」,則只能作為⼀種附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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