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門市的新陷阱-變化多端的虛擬資產詐欺手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24
- 資料點閱次數:41
一、新聞發想
近期新北市警方破獲三間掛羊頭賣狗肉的「虛擬資產實體交易所」──新莊、中和的「Auro Pay」,以及永和的「金脈科技」。這些門市表面上協助民眾合法申請冷錢包帳戶、購買泰達幣(USDT),實際上卻誘騙被害人將虛擬資產轉入假的App。被害人見帳面數字持續上升,以為有獲利,結果要出金時卻被要求繳交高額保證金,最後血本無歸。警方逮捕六名嫌犯,初步估計詐騙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二、以往常見關於虛擬資產詐欺手法多在網路上進行,例如:
1.假投資平台、假交易所:詐欺集團搭建看似合法的交易平台或投資APP、網站,宣稱穩賺不賠、高報酬低風險等話術,吸引被害人入金,並在投資APP、網站上顯示賺入高額資金,但是最後無法出金。
2.自稱「個人幣商」之假幣商:詐欺集團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虛擬資產(常見泰達幣USDT,與美金1:1錨定)才能投資,並推薦向號稱「個人幣商」之假幣商購買,被害人即先以高於一般合法交易所之市價向假幣商購買虛擬資產後,再匯入詐欺集團指定之錢包。被害人報案後,警方移送假幣商作為詐欺案被告,但是被告抗辯是與詐欺集團無關之「個人幣商」,與被害人銀貨兩訖,先前有不少案件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
前開新聞顯示,詐騙集團已經不再僅隱身網路,而是開設實體門市,以增加可信度。
三、政府為打擊詐欺集團利用「個人幣商」抗辯、以假虛擬資產交易所吸引被害人投資等情況,於113年7月31日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第6條,並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其中有關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規定如下:
(1)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2)違反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法人犯上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簡言之,依現行法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個人,都需要經主管機關金管會審核通過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否則都有刑事責任,所以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之業者,均非合法。
四、想投入虛擬資產市場,又怕被詐騙,該如何自保?
可以上網查詢經金管會審核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業者,並自行向合規之業者註冊,切勿讓他人代為註冊,也勿將虛擬資產錢包交付他人使用,或聽信高報酬、低風險、穩賺不賠等話術,將虛擬資產轉入來源不明之錢包或交易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