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誡書與警示帳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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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誡書(帳戶)v.s警示帳戶
1.告誡書的意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至2項:
Ⅰ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Ⅱ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2.告誡處分後效果
告誡處分後,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範
1.每日轉帳、提領限額:各為新台幣 1 萬元。
2.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3.得拒絕臨櫃交易或開戶。
4.電子支付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 1 萬元,每月代理收付上限為 3 萬元。
該5年內將被視為高風險客戶,金融機構、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及服務業者可拒絕開戶。
3.如何救濟?
收到告誡書次日起算30天內向原機關提起訴願,如果對於訴願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2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警示帳戶
1.警示帳戶又是什麼?
警示帳戶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內容定義:
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該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意思是帳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例如洗錢、詐欺等,被司法機關認定你為案件嫌疑人。銀行收到司法機關通知後,會告知當事人帳戶可能涉及犯罪而被列為警示帳戶。
在「管理辦法」第4條內容中,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原因包含: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以上內容有誤解,上述幾點是指「第二類帳戶」,但警示帳戶是「第一類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原因是帳戶內有可疑金流(ex.收取詐欺款項),涉嫌犯罪行為,因而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認為可能涉詐欺、洗錢等刑事案件,而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
2.變成警示帳戶影響:
依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2款: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所有的款項匯入、匯出和提領都無法使用,意思就是該帳戶無法使用所有的銀行功能,臨櫃、自動櫃員機、網銀等,銀行將拒絕申請貸款、信用卡或開立新帳戶。帳戶內既有存款雖不會直接「消失」,但如未完成調查或尚未申請解除,將無法動用。
3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依管理辦法第10條: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第9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警示帳戶作為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時的一個程序,需要在排除帳戶與刑事案件的相關疑慮後,或是履行相關罰則,才能解除警示帳戶。
如果想解除警示帳戶,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相關程序:
‧需要先確認刑事案件的最終結果,若在偵查階段,需要取得確定的不起訴書、緩起訴書等,或是審判階段需要取得法院判決書。憑藉處分書或判決書來證明案件已經結束,才能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法院無罪、有罪、緩刑判決書、執行完畢證明。)
‧提寫解除警示申請書
帶著上述文書和身分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通報機關),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等待銀行收到公文
在收到解除警示的公文之後,銀行也會在大約1到2週後收到一份同樣的公文。這份公文將會告知銀行你的帳戶警示狀態已經被解除,可以讓你正常使用帳戶的功能。
‧確認警示解除狀態
主動聯繫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確認他們已經收到解除警示的公文,並且你的警示帳戶狀態已經被成功解除。如果帳戶仍然無法使用,記得要向銀行反應,確認未解除警示狀態的原因。
問題:
Q:告誡書是指我被起訴嗎?還是有罪嗎?
A:不是的,告誡書僅是行政告誡,並非就本案已經有了起訴或有罪的認定。但若經警察機關告誡後5年以內再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就會有刑事責任,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那如果警示戶是我的薪資帳戶我該怎麼辦?
A:若被列為警示帳戶同時也是當事人的薪轉帳戶,將影響當事人的收入,因此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
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可以攜帶「在職證明」等相關文件至銀行申請開戶,確保當事人收入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