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行為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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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題目:家庭暴力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為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二)家庭成員間如果發生傷害的行為時,有何刑事責任?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要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誰能提出聲請?保護令之內容為何?
1、撥打113保護專線,或是去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助;也可以自己直接(或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2、只要是被害人都可以提出聲請,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則由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向
法院提出聲請。
3、「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所以民眾
可以向警察局報案後,由警察局提出聲請。
4、保護令內容很多,但常見的有:禁止實施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命
相對人遷出、遠離特定場所、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暫定親權等等(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及第16條暫時保護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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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行為:美國觀點
簡士淳Steven
1、家暴程序基本理念
透過司法程序,在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築起一道防護牆。
2、防護牆的設計
強調家庭暴力行為,並不是家庭成員彼此間的「私事」,而是社群全體必須介
入的「犯罪行為」。
3、法律責任
加州法律針對家庭暴力犯罪,有別於一般犯罪的條文設計,其刑度通常較重。
許多家庭暴力行為,檢察官可以審酌個案的嚴重程度,來決定以輕罪或是重
罪加以起訴。因此檢察官扮演重要角色。
保護令,無論是暫時保護令或是長期的保護令,一旦受禁制人違反,都會受
到極為嚴重的後果。違反的結果,除了可能撤銷緩刑,也有可能面臨重罪的
追訴。
此外,如果加害人並非屬於美國公民,則還會有移民程序上的不利效果,最
嚴重可能得面臨遣送的結果。
4、實務運作困難的地方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說,我們希望能夠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建立起這道保
護的牆,但是實際上,有許多的困難點。
(1)對於檢察官來講,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是極為頭痛的。
原因:
被害人在經過一段期間後,很可能選擇原諒加害人,而否定先前所提出
的指控。
陪審團的不確定因素。
(2)受害人缺乏權利意識。
(3)受害人雖然知道相關資源,但害怕一旦這道牆被築起後,自己或其家人
可能在經濟或資源上,遭到孤立。
也因此許多美國地檢署會設立專門的被害人協助中心,提供資源的轉介與
諮詢,讓被害家屬除了在刑事訴追之外,尚有其他保障。
目前聯邦政府在川普的移民政策下,對於非法移民採取極為強硬的措施,
此舉經常造成不具有合法身份的被害家屬,不願意訴諸法律程序,而選擇
默默忍受。
而對比之下,台灣在推行家庭暴力防治或喚醒相關權利意識時,尚必須克
服傳統家庭倫理價值觀,許多人會認為,「家醜不外揚」,「養不教父之過」,
「丈夫為一家之主」等等的觀念。若被害家屬受到這些觀點的影響,即便
知道有相關程序得以保護自己,卻很有可能不願意讓檢察官,以及其他單
位介入,協助築起這道牆。
5、家庭暴力專門法庭
台灣法律圈比較熟悉的是美國的「毒品法庭」,但事實上,美國許多郡的法院,
都設有家庭暴力專門法庭。這個法庭的運作,基本構想就是資源整合,將法
院、地檢署、辯護律師、社工等不同單位,組織協調,達到多重目標:被害
人的保護、輔導、與支持;加害人的懲罰、輔導、與家庭修復;促進案件進
行程序;資源的有效利用。
6、對於檢察官而言,我們更加體認到「律師的傲慢」所帶來的傷害,因此更願
意與其他單為進行合作。而非相信嚴刑峻罰就是面對家庭暴力唯一、且最好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