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有幾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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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有幾種?
農曆春節將至,年底獎金最令人期待。法律上,年終獎金可能是「工資的一部分」或「恩惠性給與」。本篇帶您理解二者差別,以及在職或離職後的領取資格。
一、年終獎金的兩種性質
- (一)工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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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經常性發放、與勞務有對價關係的獎金,屬工資。
※ 例:薪資結構第14個月、第15個月以年終獎金形式發放,若約定即為工資,不因名稱而異。 - (二)恩惠性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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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非經常性、未與特定勞務對價的春節、端午、中秋節獎金,屬恩惠性給與。
※ 若未在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為工資,公司可視盈餘與考核決定是否發放。
二、工資 vs. 恩惠性給與:三大差異
- 是否「一定要發」?
工資部分「雇主不得拒發」;恩惠性給與則由公司酌情決定。 - 在職條件:
工資部分即便離職前已工作,也可按比例請求;恩惠性給與多透過工作規則限定「發放當日仍在職」。 - 法定保障: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年度有盈餘,應對全年無過失勞工給予獎金或紅利。」此條主要適用於恩惠性獎金的強制發放。
三、實務判例參考
- 嘉義地院99勞簡上5
年終獎金前離職,是否可領?
判決:制度明訂「未全年在職者」仍可領,屬「恩惠性」但受第29條保障,原告勝訴。 - 高院107勞上易20
簽約最高2個月獎金,離職領1.5個月?
判決:契約載明獎金屬恩惠性,離職無領獎權,原告敗訴。 - 新北地院105勞訴142號
三節加薪是否工資?
判決:契約另加三節獎金屬恩惠性,非工資,原告請求敗訴。 - 高院107勞上11號
廣告福利載明年終獎金
判決:福利載明為條件成就,雇主阻礙考核應視為已成就,原告勝訴。 - 高院105勞上易61號
保全年終獎金算工資?
判決:同事薪資表含年終獎金,原告103年在職,有請求權,原告勝訴。
每位案例皆因契約與公司規則不同,實際權利仍須對照個案契約條款,必要時請教法律專業或法律扶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