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簽約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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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 蕭奕弘檢察官
未成年人可以自己簽約嗎?
最近有則新聞提到,一位 15 歲的少女想進演藝圈,瞞著家長和一家培訓公司簽約, 繳了 1 萬元的培訓費用,後來被家長發現後,家長拒絕承認這份契約, 這位少女向培訓公司請求返還 1 萬元獲得勝訴, 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一下未成年人未經家長簽約的法律效果, 以及商家跟未成年人簽約,應該特別注意的事情。
契約成立的方式與效力
依照民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就會成立。 當契約成立之後,在法律上就會對雙方發生權利跟義務的關係。 舉例來說,今天一個成年人跟培訓公司簽約,約定以一萬元的價格購買培訓課程, 當契約成立之後,這個成年人就有給付一萬元的義務,並獲得培訓課程的權利。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比如不動產的移轉,不然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方式簽訂, 口頭也可以成立契約。
民法如何保護未成年人?
因為契約的成立有這麼大的效力,所以民法有特別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 依照民法第 76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並代受意思表示;第 77 條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所謂的無行為能力人跟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照年齡來區分: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 7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指年滿 7 歲、未滿 20 歲的未成年人。 不過,如果未成年人已經結婚,那就會取得完全行為能力,而可以自己締約。
限制行為能力人什麼都不能締約嗎?
如新聞中提到的這位少女當時只有 15 歲, 從年齡上來區分,屬於民法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照民法的規定,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都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除非存在兩種例外: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需, 才可以例外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 像是單純地接受贈與,或是出門搭捷運、買午餐, 這些雖然都算是法律行為,但都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可以自己來做。
除此之外,就必須要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比如購買一萬元的培訓課程、三萬元的語文課程等等, 這些可能都無法認定為屬於依照年齡及身份的日常生活所需。
未經法定代理人所簽訂的契約,效力如何?
民法第 79 條規定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在法定代理人承認之前的這種狀態,在法律上我們稱為「效力未定」。 將來法定代理人承認就有效、拒絕就無效。 為了保障契約的相對人,民法設計了一種催告制度: 當商家和未成年人簽訂契約後,可訂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果法定代理人沒有在期限內回應,就視為拒絕承認,契約無效。
如果未成年人未滿 7 歲,這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同不同意的問題, 他的法律行為都要透過法定代理人來做,否則就是無效。
跟我締約的限制行為人騙我怎麼辦?
如果年滿 7 歲的限制行為人用詐術, 使商家相信其已成年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民法第 83 條規定: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換言之,商家可主張自己是被騙, 因此才相信未成年人已成年或已獲家長同意。
不過,商家需要注意的是, 法院審理時商家負舉證責任, 若無相關證據,例如家長同意書,法院可能無法採信。
商家跟未成年人締約應該注意什麼?
如果未成年人未滿 7 歲,一定要透過法定代理人簽約; 若年滿 7 歲、未滿 20 歲,需先判斷該商品或服務是否屬日常生活所需, 如買飲料就不需家長同意。 否則商家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或以存證信函向家長催告並留存同意書, 並注意父母需「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若法定代理人為父母雙方,締約時應取得雙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