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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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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銀行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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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銀行的法律責任

主講: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新聞概要

108年3月4日下午3:20,新北市板橋遠東路玉山銀行發生持槍搶案,歹徒喊「我要搶劫」後翻越櫃檯自行取款50萬元,犯案不足10分鐘即逃逸。晚間7點,警方於板橋華順街超商前逮捕歹徒,目前偵訊中。

二、Q&A

  1. 「搶劫」(法律稱「搶奪」)的刑責為何?

    刑法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2. 若搶奪後,為保護贓物或逃避逮捕而施暴,刑責有何不同?

    刑法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按強盜罪論。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意圖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加重刑責。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3. 若持槍作案,還會違反哪些法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第一類火砲、機關槍等,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高額罰金。使用、出借、公務員持有等情形,另有加重規定;未遂犯亦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鋼筆槍、瓦斯槍、獵槍、空氣槍等,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未遂犯及情節輕微者可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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