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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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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在鍵盤後的攻擊手-淺談網路霸凌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31391

廣播主題:躲在鍵盤後的攻擊手-淺談網路霸凌之法律責任

法律講座:北檢陳照世檢察官

一、引言:

近期投入台灣韻律體操培育工作之某藝人,因遭網友發文稱帳目不清、搶功挖角等,相關事件延燒,也引起網路抹黑、網路霸凌之相關議題的討論。再加上現代人日常生活已經離不開上網,網路上隨時可見各種聳動爆料,甚至蓄意用激烈言詞進行漫罵、人身攻擊或是杜撰謠言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固然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上之自由,但並不代表可以在網路上恣意謾罵、杜撰抹黑,超過言論自由保障的界限,仍要負起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不可不慎,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切入,談談網路霸凌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責任探討Q&A

Q: 我看到新聞說遭抹黑的某藝人提起刑事告訴後,結果是不起訴,是否網路上任何言詞評論,都不會有觸犯刑事責任的問題?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憲法第11條雖然保障人人有言論自由。但是不代表人民可以隨便亂講話,刑法妨害名譽罪章就是處罰、限制人民不可以亂講話。

2、以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為說明。簡單說,一個人故意向大眾散佈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的「具體言論」(例如:某人有外遇、某人曾經貪汙等等),會成立刑法上的誹謗罪。

2、例外:

(1)能夠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3)

(2)雖然不能證明是真的,但是至少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如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非無的放矢、虛偽杜撰)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合理的評論

通常是指跟社會大眾有關係,可以被公眾討論的事情,例如:政府的政策、官員的行為、公眾人物的醜聞等,但要注意評論必須要適當不能有過度偏激的情緒性或攻擊性的字眼。

 

Q: 在網路上單純謾罵,是否有刑責問題?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謾罵三字經、問候她人老媽或者罵對方王八龜、賤人等,不同於對於「具體特定事件」的評論、討論,純粹的謾罵,較無言論自由保障的空間,若有此行為則會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構成。

 

Q:在自己臉書的粉絲專頁或聊天群組罵人,算不算是構成公然侮辱罪、又有無可能構成誹謗罪?

1、常見抗辯:這是在我自己的臉書專頁寫的,我沒有要「公然」侮辱、我也沒有要故意散布於眾。

2、然而,臉書專頁還是有可能有不特定人可以看到、聊天群組也可能存在多數人,只要能夠特定辱罵的對象,該受霸凌者的人格、名譽還是嚴重受損,仍然有夠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的可能。

 

Q:看戲按讚「+1」罰不罰?

1、常見抗辯:我只是在底下留言、按讚。

2、但是網路霸凌的形成,往往就是因為不斷地有人留言、按讚,殺傷力不斷擴大,因此還是可能被提告,也可能因為參與其中而共同負起刑責。故網路上的留言用自必須要小心,留言、按讚可能是一種參與霸凌的行為,除了傷害他人,也可能捲入觸法。

 

Q:遇到網路霸凌應該要怎麼辦?

1、第一時間先行保留證據:如將對方帳號名稱及內容截圖取證,盡可能將可以特定該人之相關資訊予以取證

2、先試著與對方良性溝通

3、適度提醒對方可能會涉及法律責任,請對方謹慎發言

4、視情況提出告訴: 整理好證據向警察局、地檢署、法院等相關司法機構提告。

5、若欲提起刑事告訴請注意告訴期間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有被害人自知悉起6個月必須提出告訴的限制,如果在知道事件後6個月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會因為超過告訴期間而不能予以起訴

 

Q:我一時氣不過,對留言者稱「你出門小心點不要讓我遇到」會不會惹上什麼麻煩?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說,在網路上留言恐嚇他人,可能觸犯刑法恐嚇罪。須注意,千萬別被對方激怒,做出不理性的回應跟行為。

 

Q:我是被網路霸凌的被害人,我是否可以要求登報道歉或金錢賠償?

民法:

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對於抹黑、霸凌之行為人可以主張名譽權受到侵害,依照民法規定請求回復名譽、損害賠償,例如:登報道歉、在網路上以適當方式道歉、請求精神痛苦的慰撫金。但注意須要在2年內提出。

 

三、後記

網路文字的攻擊力,比你我想像的都大

謹慎言詞,避免傷人又傷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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