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執行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11877

執行科

Ⓞ交通位置
本署執行科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1樓(寶慶路與桃源街交叉口),搭乘捷運可由西門站(3號出口),如搭乘公車則可在寶慶路站下車,步分約5分鐘即可抵達。

Ⓞ人員編制
執行科編制包含主任檢察官1名、檢察官3名、書記官及錄事數人。

Ⓞ業務職掌

一、受理易科罰金聲請:於收到本署執行傳票後,依傳票所定日期,親自至本署執行科,向承辦股口頭提起聲請,再由檢察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如受刑人在國外或因罹患重病等因素,無法親自到案者,可委由親屬提出確實之證明及相關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經檢察官核准後,可代為辦理聲請易科罰金。
二、受理易服社會勞動聲請:對於判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論判決是否有諭知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均得於收到本署執行傳票後,依傳票所定日期,親自至本署執行科,向承辦股口頭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無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超過1年,或已入監執行逾6月以上有期徒刑與之併執行之罰金等情形外,如經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每履行6小時,可折抵刑期1日或罰金易服勞役1日。
三、指揮發監執行:就不得易科罰金、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男性受刑人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女性受刑人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判決處5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女性受刑人,則送臺北女子分監執行),入監執行可攜帶簡單之盥洗用品及換洗衣物,攜入物品皆須由監所檢查。
四、繳納緩起訴處分金(附條件緩刑判決金):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確定後,於收到繳款通知,再依所定期日,前來本署繳納。
五、執行保護管束:受刑人依戶籍所在地,執行緩刑期間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
六、執行犯罪所得:依確定判決執行沒收犯罪所得、追徵犯罪所得價額,對於沒收物、追徵財產,依權利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於法定期間內,依法發還或給付。
七、保證金及贓證物處理:案件全案確定並執行完畢後,對於未經沒收之保證金及贓證物,分別發還具保人及所有人具領。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