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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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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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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概況:
本署於88年6月1日,依據88年2月3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66之2條,設置檢察事務官室,現有檢察事務官76人,分為偵一組至偵十組辦事。

檢察事務官工作職掌之法令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66之3條,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所定之職權。」等事務。檢察事務官處理「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本署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下列事務:
1.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或通訊監察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2.實施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勘驗。
3.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4.持檢察官公函調閱、調借相關文件或物證。
5.襄助分析、整理偵查卷證資料。
6.襄助公訴案件卷證資料之彙整、分析、整理,或隨同蒞庭。
7.襄助辦理其他檢察官法定職權事項,如受理申告案件、外勤相驗、及一般偵查案件之交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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