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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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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15
  • 資料點閱次數:6808

案件偵查終結而起訴者,除經檢察官聲請或因起訴之被告自白,得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外,其餘均須經通常審判程序,由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亦得於法庭提起答辯並行使訴訟上權利,經由法庭訴訟攻防,以期發現真實。

公訴檢察官蒞庭情形為落實檢察官全程到庭執行公訴,及建立公平審判的基礎,以符合社會各界殷切的期盼,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試辦實施檢察官全程專責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本署於9061日全面實施檢察官全程專責蒞庭及交互詰問,成效斐然,故於922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增訂交互詰問制度,檢察官在法庭上詰問證人及詢問被告,積極參與調查證據,以反駁被告不實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的司法。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公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該制度賦予檢察官在審判時新的職掌及責任,公訴檢察官須強化法庭活動舉證、論告技巧,要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在法庭上呈現證據,以民眾聽得懂的語言,說服審判台上的國民法官,使不具法律專業背景的國民法官能清楚明瞭案件之爭點、形成有罪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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