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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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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587

壹、沿革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福建金門、連江等地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本人之保護工作。本分會過去董事會十五位董事依當時的組織章程大多由司法機關及相關部會、團體之主管人員擔任,所屬各辦事處之主任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且未聘有監察人,作法較為保守,為落實犯罪被害保護工作,法務部推動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變革,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監督辦法」,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核准修正「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各辦事處改為分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務部聘任二十一位董事,為整合犯罪被害保護業務,董事長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並考量各地分會貫徹中央政策,強化分會參與董事會決策運作之機制,其餘二十位董事,均聘請社會公正、熱心人士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擔任。另聘請具有會計師及律師背景之人員三人擔任監察人,以發揮其監察功能。 

貳、宗旨

 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的無辜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址。

參、組織編制

 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二次修正,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一八四號裁定准許,十二月一日裁定確定。各辦事處改制為分會,組織擴大並採用委員制。 

1.榮譽主任委員

  分會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分會聘請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施檢察長茂林擔任,為首屆榮譽主任委員,任期三年,指導本分會辦理各項司法保護工作,並廣邀民間善心人士組成委員會。九十三年底,前施榮譽主任委員因升任法務部部長,遺缺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大和接任。

2.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

 分會得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廣聘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分會委員,而分會主任委員同時由 法務部聘為本會董事,不僅實際參與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工作,也指導本會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方針。 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對外代表分會。委員由本分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等人員遴聘之,任期三年。又分會委員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餘由委員互選之。

3.工作人員

 本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前二項人員專任或兼任。

4.實際人員

 目前本分會實際人員計有榮譽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二人、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三人。

肆、責任轄區

 本分會負責辦理臺北市中正區、松山區、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以及臺北縣新店市、烏來鄉、深坑鄉、石碇鄉、坪林鄉(同臺北地檢署管轄區域)各鄉鎮市內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害者本人之保護工作,轄內人口約一百九十五萬二千餘人。

伍、專/兼任人員

榮譽主任委員

王添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名譽主任委員

廖英藏 (中崙聯合診所院長)

主任委員

賴正信 (臺北市艋胛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執行長)

顧問

藍世聰 (臺北市議會議員)

張葉森  (張葉森診所院長)

常務委員

李福清 (長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鄔佩麗 (臺灣師範大學心輔系 教授)

陳淑貞 (高明法律地政士事務所 所長)

委員

蔡盧浚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精神科 主治醫師)

沈英標 (十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主持人)

黃連福 (太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謝伯蒼 (國泰世華銀行企金北區區域中心 經理)

曾勝男 (味全公司 董事)

劉友員 (滬江高中 董事長)

廖益謙 (建築師)

呂紹文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精神科 醫師)

陳敏行 (鴻運瀝青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執行秘書

邱秀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

副執行秘書

洪文玲

總務幹事

蔡文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紀錄科科長)

會計幹事

祖瑤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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