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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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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684
本分會保護業務之服務項目,包括犯罪被害人之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協助調查、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等工作。 茲就本分會各服務項目之內容簡述如次: 法律協助 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有關本項服務,係由本分會具法律專業之幹事、志工提供相關諮詢或轉介至轄區內法律諮詢服務公益團體協助諮詢。   申請補償: 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臺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有關本項服務,本分會受案來源主要為自請保護及查訪保護,係由本分會專、兼任幹事或保護志工針對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解說補償金申請資格認定、申請書填寫、文件備齊及送件等事宜,交由臺北地檢署收文後,辦理分案審議。本分會亦針對補償審議准之申請人寄發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通知,提供九家開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之銀行資訊予申請人利用,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社會救助: 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轄區內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調查協助: 本分會依「調查協助」服務項目實施要領,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財務狀況。本分會有關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申請調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狀況,皆於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備齊所需文件資料後,立即由本會函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屬服務局、所協助調查,以維護犯罪被害人或遺屬有關權益。   緊急資助: 本分會依「緊急資助」服務項目實施要領,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資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經濟困難。有關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緊急資助協助,係由本分會派員或由保護志工代表前往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家中進行訪視,實際瞭解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狀況,並於所屬之里民處了解、評估實際需求,提供緊急資助金以解決其經濟困境。   訪視慰問: 本分會依「訪視慰問」服務項目實施要領,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本項工作受案來源主要由本分會主動查訪或由其他分會通知保護為主,受案後由本分會派員或由保護志工代表本會與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連繫後安排訪視慰問,實際瞭解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狀況及評估實際需求,並酌情致贈慰問品或慰問金以示慰問之意。另外,亦配合保護志工隊組織編隊事宜,積極推動保護志工以訪視慰問為初期實務工作重點,加強被害人關懷工作層面。   查詢諮商: 本分會依「查詢諮商」服務項目實施要領,提供應受保護人或社會大眾對本分會業務內容、保護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詢問諮詢。本項工作受案來源主要為當事人電話查詢、親至本分會查詢或由本分會主動協助,服務內容包括補償金額請領調解業務、訴訟輔導、社會資源管道等,對於非本分會受理範圍之個案,亦提供當事人其他諮詢管道以供利用。   心理輔導: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創傷者,協助其做心理調適治療。   生活重建: 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建其生活。   出具保證書: 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安置收容: 對遭到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醫療服務: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安全保護: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信託管理: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本分會提供之保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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