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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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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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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簡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內容,除金錢補償外,並訂有設立保護機構及訴訟救助之相關規定,茲分別概述如次:

(一)在金錢補償方面,補償的對象以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死亡者之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及受重傷者本人為限。補償項目及金額為: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補償新台幣四十萬元;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補償新台幣三十萬元;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補償新台幣一百萬元;4、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補償新台幣一百萬元。 犯罪被害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依本法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為迅速有效辦理犯罪被害人金錢補償,本法規定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並於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立「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以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二)在保護機構之設立方面,為協助重建被害人及其遺屬生活,法務部依據本法會同內政部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核准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保護協會),負責辦理下列業務:犯罪被害人之緊急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偵察、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付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安全保護之協助;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被害人保護之宣導等。 保護協會屬於民間財團法人性質,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其經費來源,除由法務部及內政部編列預算外,並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期以結合豐沛之社會資源,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同時,保護協會並於臺灣地區及福建金門、連江兩縣設有二十一個辦事處(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北辦事處因組織變革改制為分會;詳後述 ),共同協助重建被害人及其遺屬生活,透過政府與民間建立之保護網絡,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三)在訴訟救助方面,為減輕犯罪被害人之訴訟負擔,協助其迅速獲得應有之民事賠償,本法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加害人起訴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損害賠償時,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此外,犯罪被害人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保證書代替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法令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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