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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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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544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修正)
一 法務部為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事項,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
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規定,於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
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及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 ,辦理補
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審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之相關配合事項。
(三) 其他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事項。

三 覆審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申請覆議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逕為決定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審議委員會之指揮監督事項。
(四) 關於檢察官行使求償權之相關配合事項。
(五) 其他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事項。

四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委員會) 均置主任委員一人,
分別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兼任;委員六人至十人,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
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

五 各委員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本職異
動時,應予解聘。所遺缺額應補聘之,補聘委員之聘期至原委員聘期
屆滿之日止。
第二屆委員會委員聘期延長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 各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
幹事二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由檢察長就本機關職員調兼之,並將名冊函報直接上級檢察
機關及法務部備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七 各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席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八 各委員會開會,委員會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各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

六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
關於法院職員之迴避。

一○ 各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提
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體
為必要之協助。

一一 各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本機關以外人員得
依規定支領兼職酬勞。

一二 各委員會所需業務經費,由各該檢察署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
應之。

一三 各委員會幹事應就每一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事件編列卷宗。
法務部於必要時,得調閱各委員會處理被害人補償之卷宗。

一四 各委員會應定期將統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申請事件之受理、處理及
補償金核發情形,列表陳報法務部。

一五 各委員會行文時,分別以○○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及
○○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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