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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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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1
  • 資料點閱次數:21065

 

更生保護協會標示 


目錄  沿革  宗旨  服務地區  服務對象 保護內容   臺北分會通訊位置圖  本分會業務展望

沿革

臺灣更生保護會於民國35年11月11日設立,全省各地檢署設置19個分會。
更生保護法於民國65年4月8日頒佈實施。
臺北分會成立於民國66年1月19日籌組成立,依據臺灣更生保護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二條規定,分會會址設置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內,並承臺灣更生保護會之指揮監督,於事業轄區內辦理受保護人之更生保護工作。
宗旨
本會以仁愛精神,輔導出獄人等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犯,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宗旨。

服務地區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管轄區


臺北市
中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信義區、中正區、文山區、松山區
 
新北市
深坑區、新店區、石錠區、坪林區、烏來區


服務對象
本會保護的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包括下列十種: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保護內容
本分會對出獄人等之保護,係採自由保護方式,必須經他們的同意或申請後方予保護。
一、直接保護
     1.中途之家:
        鑑於於更生人對短暫收容輔導的殷切需求,整合社會福利機構,共同推展更生保護工作,發揮輔導保護功能。
     2.安置參加生產:
        為加強輔導受保護人技藝訓練及就業,相繼成立更生保護事業,以達成受保護人自立更生,適於社會生活,預防再
        犯,維護社會安寧之最終目的。
    3.技藝訓練:
       轉介有意願之受保護人前往公立職訓機構接受技能訓練,並酌予補助參訓人膳食津貼,以協助其順利習得一技之
       長。
二、間接保護
     1.輔導就業:
        受保護人出獄後,有意願就業者,可逕向本分會或各區輔導員請求直接予以輔導就業或轉介臺北市就業服務中心輔
        導就業。
    2.輔導就學:
       每年學期開始,函請地院、地檢觀護人推薦獎助學金發放人選,經本分會初核後,轉報總會複核。
    3.輔導就醫:
       年老體衰,身罹重病、傳染病或心神喪失不能自理之老人,本分會均予以洽送醫療救濟慈善機構治療,安置收容。
    4.急難救濟:
       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其本人或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時,自身經濟無法解決,得資助急
       難救濟金。
    5.其他服務:
       含團體輔導活動、入監輔導、法治教育宣導及推動監獄藝文活動等。
三、暫時保護:
    1.資助旅費:
       剛出獄或自保安處分場所釋放,缺乏旅費不能返鄉者。隨時供給他們車費,使他們能迅速返鄉與家人團聚。
    2.資助膳宿費用:
       出獄人離鄉太遠,必須乘車、船、飛機返鄉,因等候班期或辦理出境手續,須逗留時日,期間所需膳宿費用,自身
       無力負擔者。或為身心障礙須送醫療及收容機構,無力負擔在途期間之膳宿費用者,予以資助膳宿費用。
     3.協助申報戶口:
        應受保護人出獄後,需要協助辦理戶籍者或辦理戶籍發生困難時,得由更生輔導員陪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
     4.資助醫療費用:
        在監獄執行期滿之出獄人,如身患疾病,行動不便,經監獄聯繫本分會,僱車將他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並斟酌情
        形補助醫藥費。
     5.護送回家或其他處所:
        出獄後欲返鄉而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年老體衰或年齡太小,沿途需人照顧者,或身心障礙且無家可歸,須送救
        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治療或收容者。
     6.創業小額貸款:
        本分會為了使有小本經營能力及經驗,而缺乏資金之應受保護人,能自食其力,經常接受他們申請小額貸款,由本
        分會查屬實情者,即貸給款項,協助其創業謀生。
 

臺北分會通訊位置圖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臺北地檢署第4辦公室)
電  話:(02)2375-1479
傳  真:(02)2331-1570
電子郵件信箱:after-care100@mail.moj.gov.tw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地圖
本分會業務展望
以往刑事案件處理之程序為偵查、審判、執行三個階段,目前已發展至偵查、審判、執行與更生保護四個階段;因更生保護與犯罪矯治具有相輔相成之作用,若僅有矯治之設施,而無更生保護以善其後,勢將功虧一簣,使矯治等成果有所減色,故更生保護在司法業務上,已成為一個重要環節。今後除強化更生保護制度及其業務功能外,並積極配合政府措施,落實刑事政策之執行。在此呼籲社會大眾能真心接納、關懷更生人,並請企業主提供就業機會給予更生人,您的接納與肯定,必能讓他們再次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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