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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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分會簡介
一、 分會介紹
二、 組織架構
三、 形象識別
貳、 保護對象及服務項目
參、 志工招募
肆、 下載專區
伍、 捐款事宜
陸、 聯絡我們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於88年1月29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臺北市中正區、松山區、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以及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同臺北地檢署管轄區域)各鄉鎮市內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害者本人之保護工作。
宗旨: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的無辜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護社會安全福址。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辦事處於88年4月1日成立,由檢察長擔任辦事處主任;至92年12月12日改制為分會,引進社會資源,成立第1屆委員會,聘請中崙診所醫院院長廖英藏先生擔任主任委員,臺北地檢署檢察長則為榮譽主任委員。112年修法後分會由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對外代表分會,由本會聘請具備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或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且聲譽卓著之人士擔任,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聘得連任。各分會設常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無給職,協助會務推動及資源連結運用,並設有各專門委員會,因應不同業務性質及需求提供資源及建議。
本分會聘有專任人員10名,負責執行分會轄區各項保護服務工作。並由臺北地方檢察署書記官長、總務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及總務秘書辦理分會行政業務。
為發揮保護功能,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本分會招募熱心社會公益人士擔任保護志工,投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行列,保護志工協助進行訪視慰問,與被害人建立關係,是分會關懷被害人服務的延伸,本分會保護志工目前共有35人。
現任委員:
主任委員:謝伯蒼(國泰世華銀行(柬埔寨)獨立董事)
常設委員:林淑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
常設委員:顏勤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
常設委員:陳明鈴(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
常設委員:黃思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
常設委員:李明諭(政諭法律事務所)
常設委員:林金盛(大手事業有限公司)
常設委員:林坤桐(勁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設委員:楊隆發
常設委員:莊文欽(達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設委員:陳尚毅(葛瑪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設委員:丁廣欽(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常設委員:陳素芳
常設委員:王妙涓(台北市私立博如幼兒園園長)
常設委員:陳珮瑜(隆寶軒國際藝術行銷公司董事長)
專門委員:廖英藏(中崙聯合診所院長)
專門委員:賴正信(艋舺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
專門委員:陳淑貞(高明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專門委員:黃連福(太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門委員:廖益謙(廖益謙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專門委員:曾瑞坤(上市公司副總)
專門委員:林怡成(成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專門委員:陳逸森(晶豪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門委員:劉克昌(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門委員:王修銘(銘星創意管理公司董事長)
專門委員:蘇明圳(明圳齒顎矯正專科診所院長)
專門委員:吳明璋(伯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專門委員:蕭勝彥(臺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門委員:劉友員(滬江高中董事長)
專門委員:黃崇益(崇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形象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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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及服務項目
主要保護服務對象
(1) 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
(2) 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註1)及其家屬。
輔助保護服務對象
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註2)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人口販運犯罪行為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兒童或少年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定義
犯罪被害人: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
家屬:指前款犯罪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適用案發時間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適用時效範圍,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日,即87年10月1日以後者為限。
犯保保護服務可適用自舊法施行前5年,即自82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案件。
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適用保護服務,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舊法修正施行日,即98年8月1日以後者為限。
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因他人之故意行為被害,於100年12月9日以後死亡者之遺屬,適用犯保保護服務對象。
不適用之案件類型
其他被害案件像是普通傷害、詐欺、竊盜強奪、背信、毀損、跟蹤騷擾、恐嚇威脅、性騷擾等,在法律上仍然有可以主張的權利,但是,不在犯保協會的服務範圍,您也可以透過其他資源尋求協助。
※註1:
刑法之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指毀敗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或四肢、生殖器官之機能,以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重大傷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指犯罪被害人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提出申請,並取得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定之重大傷病證明者。
※註2:
性侵害犯罪行為定義: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6條之1、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1項至第5項、第35條第2項或其未遂犯、第36條第3項或其未遂犯、第37條之罪者;其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而犯罪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犯罪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
(1) 法律訴訟補償服務
(2) 急難救助保護服務
(3) 家庭關懷重建服務
(4) 身心照護輔導服務
※註:
1. 詳細資訊可參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官方網站。
2. 詳細申請資格、資力認定及證明文件、補助標準請逕洽您所居住地轄區分會辦理。
法令規章
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志工招募
臺北分會保護志工招募簡介(請點我下載)
臺北分會保護志工報名表(請點我下載)
一、 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
二、 遺屬境外補償金共同具領同意書
三、 犯罪被害補償金覆議申請書
四、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狀
五、 「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申請書
六、 「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財產」申請表
捐款者,可到各地金融機構辦理匯款,請匯入:
銀行:臺灣銀行
戶名: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
帳號:242001006715
地址:臺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2號3樓
(近捷運西門站1號出口,總督賞大廈)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免付費保護專線:0800-005-850#1-2
電話:(02)2389-8102
傳真:(02)2389-8201
電子信箱:tpc@av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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