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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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於88年1月29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臺北市中正區、
松山區、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以及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
同臺北地檢署管轄區域)各鄉鎮市內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重傷害者本人之保護工作。
二、目的
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的無辜被害人或其遺屬,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維
護社會安全福址。
三、組織與架構
本分會過去董事會十五位董事依當時的組織章程大多由司法機關及相關部會、團體之主管人員擔任,所屬
各辦事處之主任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兼任,且未聘有監察人,作法較為保守,為落實犯罪被害保護工作
,法務部推動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變革,於92年7月2日修正發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監督
辦法」,92年10月21日核准修正「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92年12月01日財團法人犯
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屬各辦事處改為分會。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二次修正,業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11月14日92年度法字第184號裁定准許,12月01日裁定確定。各辦事處改制為分會,組織
擴大並採用委員制。
(1)榮譽主任委員:分會置榮譽主任委員1人,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檢察長治宇兼任。
(2)委員會暨常務委員會:分會得設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15人,無給職,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 廣聘熱心社會公益
人士擔任分會委員,而分會主任委員同時由 法務部聘為本會董事,不僅實際參與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工作,也指
導分會推展本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的方針。 主任委員綜理分會業務,對外代表分會。委員由本分會就有關機關
人員、團體主管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業務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等人員遴聘之,任期3
年。又委員會分會得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5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餘由委員互選之。
(3)工作人員:本分會置執行秘書1人、副執行秘書1人至2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前2項人員專任或兼任。
(4)實際人員:目前本分會實際人員計有榮譽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1人、委員12人、執行秘書1人、工作人員3人。
榮譽主任委員:楊治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名譽主任委員:廖英藏(中崙聯合診所院長)
主任委員:李福清(長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顧問:
藍世聰(台北市議會議員)
劉友員(滬江高中董事長)
李素慧(仁暉診所院長)
蘇正德 (新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賴正信(艋舺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執行長)
張葉森(張葉森診所院長)
沈英標(十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主持人)
陳淑貞(高明法律地政士事務所所長)
鄔佩麗(台灣師範大學心輔系教授)
謝伯蒼(國泰世華銀行)
黃連福(太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廖益謙(廖益謙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
丁廣欽(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專任副教授)
張添勇(大智人力仲介公司董事長)
蕭文生(久福金屬<半導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茂仁(春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秋文(建成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
專任執行秘書:洪文玲
兼任秘書:王之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資料科科長)
秘書:盧榮晟
法務助理 : 許涵智
四、服務項目
本分會保護業務之服務項目,包括犯罪被害人之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協
助調查、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等工作。
茲就本分會各服務項目之內容簡述如次:
(1)法律協助:
提供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案件之民事求償及刑事偵查、審判中、審判後等相關法律問題諮詢與協助事項。
有關本項服務,係由本分會具法律專業之專任人員、志工提供相關諮詢或轉介至轄區內法律諮詢服務公益團體協
助諮詢。(法律諮詢時間,採預約制,諮詢地點在分會辦公室)
(2)申請補償:
協助應受保護人依法向臺北地檢署申請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及其相關事項。有關本項服務,本分會受案來
源主要為自請保護及查訪保護,係由本分會專、兼任幹事或保護志工針對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解說補償金申請資
格認定、申請書填寫、文件備齊及送件等事宜,交由臺北地檢署收文後,辦理分案審議。本分會亦針對補償審議
准之申請人寄發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通知,提供9家開辦犯罪被害補償金優利存款業務之銀行資訊予申請人
利用,以維護申請人權益。
(3)社會救助:
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致無法生活者,協助向轄區內社政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申請急難救助事宜。
(4)調查協助:
為確保受保護人受償權益,協助洽請相關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財務狀況。本分會有關協助
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申請調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狀況,皆於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備齊所需文件資
料後,立即由本會函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屬服務局、所協助調查,以維護犯罪被害人或遺屬有關權益。
(5)緊急資助:
應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生活頓陷困境情況緊急者,提供急難救助及協助尋求資助,以解決燃眉之急及短期
經濟困難。有關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緊急資助協助,係由本分會派員或由保護志工代表前往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
家中進行訪視,實際瞭解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狀況,並於所屬之里民處了解、評估實際需求,提供緊急資助
金以解決其經濟困境
(6)訪視慰問:
以主動訪視慰問等方式,關懷瞭解應受保護人困境,提供必要協助及安撫心靈。本項工作受案來源主要由本分會
主動查訪或由其他分會通知保護為主,受案後由本分會派員或由保護志工代表本會與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連繫後
安排訪視慰問,實際瞭解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狀況及評估實際需求,並酌情致贈慰問品或慰問金以示慰問之
意。另外,亦配合保護志工隊組織編隊事宜,積極推動保護志工以訪視慰問為初期實務工作重點,加強被害人關
懷工作層面。
(7)查詢諮商:
提供應受保護人或社會大眾對本分會業務內容、保護項目等相關事項之詢問諮詢。本項工作受案來源主要為當事
人電話查詢、親至本分會查詢或由本分會主動協助,服務內容包括補償金額請領調解業務、訴訟輔導、社會資源
管道等,對於非本分會受理範圍之個案,亦提供當事人其他諮詢管道以供利用。
(8)心理輔導:
受保護人因犯罪行為案件致心理遭受 創傷者,協助其做心理調適治療。本分會自93.4月起結合台北市中崙聯合診
所專業諮商團隊,提供受保護人完全免費的心理諮商門診服務。(門診諮詢採預約制,諮詢場所在中崙聯合診所)
(9)生活重建:
以輔導就學就業、技藝訓練、生涯規劃及心理輔導等方式,及提供相關資訊、資訊轉介服務等,協助受保護人重
建其生活。
(10)出具保證書:
受保護人向加害人起訴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損害賠償時,無資力支出假扣押擔保金且非顯
無勝訴之望者,得依申請出具保證書代之。
(11)安置收容:
對遭到侵害或發生重大變故致無家可歸而需緊急安置收容者,協助安排轉介安置於政府、社會福利機構等設置
的收容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
(12)醫療服務:
因他人犯罪行為致生理、心理遭受創傷,協助或轉介公私立醫療院所治療復健或相關醫療服務。
(13)安全保護:
受保護人有更受迫害之虞者,協助協調警察機關等單位實施適當保護措施。
(14)信託管理:
應受保護人如係未成年人,不適於管理其受補償金額時,得依法於成年前信託管理,並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
給生活費用,以保障其權益。本分會提供之保護項目。
五、活動報導請連結http://cvpa03.org.tw/(專屬網站)。
六、特殊優良志工
*92年法務部表揚犯罪被害人保護有功人員─劉大棟。
*93年法務部表揚犯罪被害人保護有功人員─任俊芳。
*95年度法務部表揚犯罪被害人團體績優志工─臺灣臺北分會。
*95年度總會表揚犯罪被害人績優志工─劉芳棋。
*95年度總會表揚犯罪被害人績優志工─陳心鼎。
*99年法務部表揚犯罪被害人保護有功人員─陳維若
*101年法務部表揚犯罪被害人保護有功人員─古永記
七、聯絡我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4號5樓(臺北地檢署第4辦公室)
服務時間:上午8:30~下午17:30
保護專線:0800-005850
電話:(02)2389-8102、(02)2730-3028轉5055
傳真:(02)2389-8201 電子信箱:cvpa03@mail.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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