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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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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5150
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註1)及重傷(註2)、性侵害(註3)、家庭暴力、人
 口販運、少年、兒童等被害人之本人(註4)。
2.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範圍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
 生在該法施行日,即八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者為限。惟本會創立以後有鑑於不少被
 害事件發生在該法施行前之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得不到適當保護協 助且求償無著而
 生活陷於困境。因此,本會保護對象適用時效乃追溯至犯罪 被害人保護法施行前
 五年,即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後發生的案件並申請保護者均予受理,並規劃實
 施部份保護事項。


 ※註1: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並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依順序定
 之: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上述親屬因故意或過失致
 被害人、或先順序、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不在保護範圍。)
 ※註2:本法所定重傷,依刑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
 ※註3: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註4: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第2項各款規定。
 ※註5: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不屬於本會保護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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