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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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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易服社會勞動政策(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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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1
  • 資料點閱次數:9350
刑法易服社會勞動政策 Q、A(問答集)
Q1.這些人安全嗎?

緩刑及緩起訴附義務勞務制度實施多年來,並未發生任何影響社會安全之公共事件;且地檢署會厲行篩選機制,請給輕微犯罪者一個機會。

Q2.需要幫他們辦保險?支付交通、餐飲等費用嗎?

讓他們轉服社會勞動,雖然具有利他性質,但最重要是提供他們完成自已法律責任的機會,因此,在他們同意轉服社會勞動時,地檢署已經請他們立下切結書,不得為上開要求。

Q3.可不可以選個案?

配合執行機關如果對於某種類型的個案,有執行疑慮,可以事先告訴觀護人予以排除,如果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不配合之個案,也可以請求處理。

Q4.要求他們來,他們不配合時,怎麼辦?

個案應配合機關服務需要,並依機關要求之時間執行勞務,如果不配合,機關可以告訴觀護人,由觀護人處理即可(他們如果不履行,就必須回復執行原來的宣告刑)。

Q5.督導作業怎麼做?

跟地檢署簽約後,地檢署每個月會分派個案至各機關服務,而且每個月都會有觀護人至機關視察,並瞭解舊案的執行情形。
個案的服務項目與服務時間,由機關視需要請求個案配合,但為顧及其生計,可以適度尊重個案請求。
地檢署會準備執行上個案簽到與工作日誌等相關簿冊,供機關填覆。

Q6.社會勞動人應遵守哪些規定?

社會勞動人於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時,均應簽署並遵守切結書之規定,切結書重要內容節錄如下: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得撤銷社會勞動,除得易科罰金案件另可聲請易科罰金並一次完納及罰金案件另可一次完納罰金外,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拘役或勞役:
(一)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二)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有遲到早退情形視同當次未履行,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拒絕所分配之工作,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因飲酒或因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五)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對勞動機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
(六)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經發覺有冒名頂替之行為。
(七)明示不願履行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期間,相關之交通、膳食、安全及保險等費用,均由社會勞動者自理。如造成執行機構之損害,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於易服社會勞動期間,未經檢察機關准許,不得更換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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