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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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
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署依據 政府資訊公開法 ,提供公開政府資訊窗口如下:
1. 「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 : 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協助民眾瞭解本法,掌握個人權益。
2.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 : 列出申請政府資訊作業相關規定與表單。
3.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 將本署網站內已上載之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再次彙整連結,方便民眾瀏覽。
如果您對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熟悉,建議您先閱讀 「法律、解釋彙編及宣導參考文件」 下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集」 或 「 政府資訊公開問答暨解釋彙編 」 ,瞭解您的權益。
◎本署政府資訊公開服務的範圍
本服務園地為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除規定民眾依法可向政府申請提供,並規定政府機關主動公開之資訊範圍。
首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 必須主動適時公開的資訊內容 ,以免這些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過時,影響民眾權益。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以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等形式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本署以網站為公開管道之一,彙整本署主動公開資訊連結如下,另配合公開陳列等方式進行。
其次,如不在主動公開範圍之資訊,只要不違反國家機密、民眾個人權益,均可 書面向政府申請提供 ,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如何取得本署主動公開資訊?
本署網站為提供政府資訊管道之一,提供之資訊較「政府資訊公開法」羅列的主動公開項目更為豐富多元 ,建議您可依據本署網站瀏覽架構,定期瀏覽本署網站所提供之即時資訊。
另本署為方便民眾從政府資訊公開角度瀏覽資訊內容,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明訂之「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負責單位及方式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一)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及 法規命令:各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規定之法規命令發布程序辦理,即登載於行政院公報,並送立法院查照。 ( 承辦單位:各單位 )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由各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發布程序辦理,惟一般行政函釋性質不該當於上開行政規則定義,非屬應主動公開範圍,併予敘明。 ( 承辦單位:各科室 )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配合資訊化之趨勢,將本署之 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等資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頁揭示清楚。 ( 承辦單位:資訊室)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由本署各科室本於業務權責及執行考量,自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諸款規定,決定妥適之公開方式。人民對於請求本署各科室提供資訊之決定如有不服,本署係訴願管轄機關,故不宜代為決定其公開方式。至於本署各科室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以上網公開為原則,且由依職權作成或取得之單位負責辦理。 ( 承辦單位:各科室 )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一) 施政計畫:仍由研考科以上網方式辦理。 ( 承辦單位:研考科 )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除主計處另為統一規定外,仍由會計室送請總務科公開於公告欄方式辦理,且以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會計處、總務司 )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一) 請願之處理結果,不論有無成案,仍請適時公布於本部網站 ( 承辦單位:研考科、政風室 )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關於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各單位送請總務科公開陳列於陳列室之方式辦理,且提供影本或備分陳列,以防遺失。 ( 承辦單位:總務科 )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由各單位參照本署網站首頁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內之「支付或接受之補助」格式,配合資訊室於本署首頁已開闢之「緩起訴專區」項下之「緩起訴處分金」專區,自行辦理。 ( 承辦單位:觀護人室、執行科 )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署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
除上表所整理之本署主動公開資訊方式,可透過本署 「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 瀏覽目前網站內已主動公開資訊內容。
◎如何申請本署政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