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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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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及發還刑事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30
  • 資料點閱次數:4136

繳納及發還刑事保證金

櫃檯 6. 刑事保證金櫃檯:發還刑事保證金

  1. 如何辦理具保: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者,由法警室開具繳納保證金通知單,交保證人辦理繳納手續,或由法警帶同被告逕向為民服務中心刑事保證金櫃檯繳納。
  2. 如何領取刑事保證金:

領取刑事保證金之方式:

(1)親自領取。

(2)委託他人代領。

(3)劃帳發還。

凡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代領者,請於收到發還刑事保證

金通知後逕向本署發還保證金櫃檯洽領,再經出納人員

核對證件無誤後發還。

由保證人親自洽領者,應攜帶下列證件:

(1)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2)原繳款收據。

  (若收據遺失則須填具遺失切結書)

(3)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出示下列證件:

(1)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

(2)原繳款收據。

  (若收據遺失則須填具遺失切結書)

(3)委任人及受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和印章。

(4)委任書。本署免費提供空白例稿,須加蓋委任人印章並書明委任人年籍、住址及委任事項。

劃帳發還刑事保證金:

保證人如希望以劃帳方式領取保證金,可於接到本署發

還刑事保證金通知後,詳細填寫所附之劃帳同意書,將

劃帳同意書及繳款收據等一併以雙掛號寄回本署出納室

辦理劃帳發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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