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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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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轉大陸委員會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請退休同仁留意相關規定,確保權益不致受影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05
  • 資料點閱次數:32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者。退休公務人員如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者,應依相關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遺屬年金及月撫卹金等給與,俟其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始得向後恢復。
  2. 請退休同仁務必留意相關法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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