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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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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開甄選法警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公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16
  • 資料點閱次數:43

一、職稱:法警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二、名額:正取3名,視成績擇優備取至多6名。

三、性別:不限

四、工作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含所屬辦公室)

五、資格條件:

  1. 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 高中(職)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 體格檢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 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 重度肢障。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勝任職務。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 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者。
  5. 具法警勤務相關經歷者尤佳。

六、工作項目:辦理法警勤務、值班、戒護人犯及解送人犯出差等法警業務。

七、僱用期間:自報到之日起至1141231日或僱用原因消滅前一日止。(受僱者於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八、待遇:每月支給報酬薪點280點,新台幣38,948元。

九、報名方式:

  1. 意者請檢附以下資料,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再通知補件。
    • 履歷表(如附件,請詳實填寫,其中簡要自述不可省略)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司法行政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付)
  2. 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 請於114年526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100005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信封請註明「應徵法警約僱人員」。
  4. 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不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5. 甄選結果正取、備取人員公告於本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錄取者於報到時須繳交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備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候用期間至本署下次性質相近之甄選結果公告日止。
  6. 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分機2292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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