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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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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退休人員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自即日起至114年9月20日止,詳如內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9-10
  • 資料點閱次數:25

本署退休人員114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自即日起至114920日止,請填具申請表並繳驗相關證件(高中以上請附繳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如係信用卡繳費者,併附原繳費通知單),逕送人事室憑辦。

 

提醒:

  1.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28千元以下者、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領有月撫卹金之公教遺族,始得發給子女教育補助。
  2. 子女就讀「夜間部、進修補習學校、進修推廣學士班、產專班」,或有打工,須注意是否有需要簽切結書之情形。
  3. 如在本署第1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4. 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逕於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因該款項與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無法重複請領,教育部助學系統將提供前一學期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供學校徵詢學生新學期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註冊繳費單。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請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5. 配合教育部實施公私立高中職全面免學費政策(重讀及透過私立學校獨立招生管道入學就讀者除外),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已獲學費減免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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