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有關緩起訴處分金之申請、審核及補助規定自99.4.1起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1
  • 資料點閱次數:473
       依新修正之規定,未來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於本署轄區內辦理活動得向本署提出緩起訴處分金之申請,不以在轄區內設立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為限;本署以受理專案申請為原則,一般申請為例外,請有需求者運用新的申請表提出申請。
       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提出專案申請時,需標明向本署申請款、自籌款以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款之比例;各該接受緩起訴處分金補助之公益團體除需簽署同意原訂之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契約書內容外,尚需簽署接受本署監督查核之新契約規定。
回頁首